
我是 蘇愷民, 多年來我在亞洲地區(香港、澳門、台灣、日本)進行了多個成功的法律實務。
My name is Su Kaimin, Over the years, I have conducted many successful legal practices in Asia (Hong Kong, Macau, Taiwan, Japan)。
在此期間,我幫助了數百人挽救了他們的自由和金錢
During this time, he helped hundreds of people to save their freedom and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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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Questions and answers
FAQ若在訴訟中撤回起訴或上訴,可否聲請退還已繳的裁判費?
撤回起訴或上訴,可退還部分已繳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原告或上訴人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時,依法可以於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又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審未行言詞辯論,原告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係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提起上訴,要注意什麼?
一、上訴應向作成原判決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 二、上訴期間: (一)提起上訴,應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的20日內為之。 (二)上訴有無逾越上訴期間,以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的時間為準。 三、上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 原行政法院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的陳述。 對於原行政法院判決不服的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的聲明。 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並應附具關於上訴理由的必要證據。 行政法院。 年、月、日。 四、上訴理由: (一)對於行政法院第一審的終局判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的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的法官參與裁判。 行政法院於審判權的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的規定。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的規定。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五、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六、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七、上訴狀應按被上訴人(對造)人數附具上訴狀繕本。 八、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有債務清理問題怎麼辦?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讓負債的消費者可以依該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所以,債務人可就其本身的債務狀況,選擇適合的清理方式,如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沒錢打民事官司怎麼辦?-關於「訴訟救助」
一、當事人進行訴訟所必要的費用,原則上都必須預先繳納,但當事人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時,勢必無法利用法院主張其權益,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有訴訟救助的制度,就是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但非顯無勝訴之望的當事人,於法定的範圍內,暫緩繳納訴訟費用。
二、至於當事人是否屬於「無資力」之狀況,則是由法官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個案中去認定。
三、不過雖然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但在案件判決確定或不經裁判而終結後,法院會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和解有何效力?
在訴訟進行中,如有可以協商之機會,仍可隨時尋求和解。至於和解的方法有下列2種
一、法庭外和解
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訴,並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但此種和解只有在當事人間有其效力,日後若是有一方沒有履行,還是必須由法院介入判斷,並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二、法庭上和解
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聲請提審被駁回,可否聲明不服?
法院依提審法第 5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裁定駁回,或依第 9 條第 1 項經審查後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而裁定駁回時,聲請人或受裁定人(非聲請人之被逮捕、拘禁人)均得提起抗告救濟,以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相關法條:提審法第 10 條 第 1 項)
